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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505号
【颁布时间】 2002-06-04
【实施时间】 2002-06-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重庆、山东、福建、湖南、广东、江苏、浙江、湖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结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分行(名单附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北京、上海、杭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额的15%比例预交。
  
  三、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确良管理和检查。
  
  附件:
福建兴业银行分支机构名单

  
  名称 地址
  
  福州分行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
  
  厦门分行厦门市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
  
  宁德分行宁德市蕉城南路15号
  
  莆田分行莆田市城厢区学院路416号兴业大厦
  
  泉州分行泉州市丰泽街兴业大厦
  
  漳州分行漳州市胜利西路龙门大厦
  
  龙岩分行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46号
  
  三明分行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一号
  
  南平分行南平市滨江中路399号
  
  上海分行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深圳分行深圳市嘉宾路4028号太平洋商贸大厦
  
  长沙分行长沙市韶山北路108号农贸大厦
  
  北京分行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9号甘家口大厦
  
  杭州分行杭州市延安路286号
  
  广州分行广州市东山区天河路15号润粤大厦
  
  南京分行南京市珠江路63号
  
  重庆分行重庆市渝中区民安园5号
  
  济南分行济南市经十路71号
  
  宁波分行宁波市中兴路676号
  
  武汉分行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6号长源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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