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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02]59号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环境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加强全国水环境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总局对重点流域、跨省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国家确定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经研究决定,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环境管理办公室(简称水办),同时撤销水污染控制处。现通知如下:
  
  一、水办的性质与主要职责
  
  水办是总局具体负责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能机构,设在污染控制司,由污染控制司归口管理,水办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全国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江河跨省界水质标准,并监督实施。
  
  3、组织开展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4、指导地方和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5、完成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水办的内设机构与工作分工
  
  水办内设河流污染防治组和湖泊污染防治组。河流污染防治组主要负责重点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湖泊污染防治组主要负责重点湖泊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水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经水办统筹安排后,由上述2组分担。
  
  三、水办的人员配置
  
  水办在原水污染控制处5名行政编制的基础上,另从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借用4名事业编制。水办设主任1名,由污染控制司主管副司长兼任,副主任1名,组长2名,其他工作人员6名。水办处级行政领导职数仍按原水污染控制处职数不变。水污染控制处原有人员转入水办,公务员身份不变;水办借用的4名事业编制人员应从社会或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录用,依照公务员管理。
  
  四、水办的运行机制
  
  水办对外可以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水环境管理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水办主任列席有关重点流域水环境管理内容的局务会议。涉及总局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总局《有关全局性工作的分工》(修订稿)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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