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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29
【实施时间】 2002-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9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
  
  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职责,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析研究本地区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抓出成效。各地要在2002年4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特别是对重点监控地区的整治情况报我局。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取缔力度,目前仍然存在的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必须彻底取缔,并防止出现反弹或由明转暗。
  
  (二)按照有关要求确实加大对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的力度。查处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制售假劣中药材的行为;取缔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外的无证经营药品行为;严禁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中药饮片。
  
  (三)对以城为市、以路为市、以街为市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作为这次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坚持中药材专业市场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中药材专业市场无序发展和随意迁址。
  
  (四)对河北省安国市、安徽省太和县等21个全国药品重点监控地区和药品集贸市场出现反复的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确实负起责任,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包括加大抽验力度。2002年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全国药品重点监控地区的督查力度,加大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抽验力度。
  
  (五)未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否则一律按无证经营药品进行查处。
  
  (六)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过专项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坚决进行关闭。
  
  (七)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严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无证经营药品。
  
  (八)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恪尽职守,坚持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九)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2002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加强对药品重点监控地区的督察。对开展药品、药材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消极观望,工作不积极,不认真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坚决追究其责任。
  
  (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抓好治本,要继续促进基层药品配送中心的建立,促进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发展,要加强基层用药的监督检查,大力推进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在基层的应用,健全基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基层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搞好基层药品监督队伍的建设。
  
  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任务艰巨,难度大。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知难而上,开拓进取。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好取缔药品集贸市场、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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