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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3-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组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增强总局对全国重大环境事故与生态破坏案件的执法监管能力,加强对全国环境监理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1]22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组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以下简称环境应急中心)。现通知如下:
  
  一、环境应急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督查、督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承担并协调与指导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跨省界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工作。
  
  2、负责全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负责受理环境问题群众举报电话,并负责处理群众举报的重大环境案件。
  
  4、协助总局承担全国环境执法监察、环境稽查和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拟订及前期准备工作,发布后监督实施。
  
  5、受总局委托负责管理和规范全国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现场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对污染源、生态环境和农村环境的现场监察,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6、受总局委托负责对全国排污收费工作进行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保行政执法稽查工作。
  
  二、环境应急中心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配置
  
  1、环境应急中心内设综合处、环境稽查处、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区域与生态环境应急监察处4个机构。
  
  2、环境应急中心人员编制为45名,近期按30人配备。其中,中心领导职数为3名,综合处人员编制为7名,环境稽查处人员编制为6名,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人员编制为7名,区域与生态环境应急监察处人员编制为7名。
  
  三、环境应急中心内设机构职责
  
  1、综合处主要职责
  
  承担全国环境执法监察、环境稽查和排污收费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拟订及前期准备工作,发布后监督实施;负责全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环事故应急响应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受理环境问题群众举报电话;承担环境应急中心的内部综合性事务。
  
  2、环境稽查处(简称稽查处)主要职责
  
  承办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对全国环保行政执法和排污收费开展稽查工作;负责管理和规范全国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现场监督执法,指导全国环保执法监察机构的业务建设;组织开展环保执法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3、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简称城市与工业处)主要职责
  
  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现场调查和技术指导;参与跨省界区域、流域重大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城市功能区达标和重点污染源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察;负责群众对城市与工业污染重大案件举报电话的调查、处理;负责督查、督办有关城市与工业污染违法案件。
  
  4、区域与生态环境应急监察处(简称区域与生态处)主要职责
  
  负责重大生态破坏案件的应急处理、现场调查和技术指导;参与跨省界区域、流域重大生态纠纷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现场监察;负责群众对区域与生态环境重大案件举报电话的调查处理;负责督查、督办有关区域与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组织、指导区域或者流域派出机构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
  
  四、环境应急中心组建与运行机制
  
  1、将污控司监理稽查处划入环境应急中心,与中心内设机构统筹组建,监理稽查处职责由环境应急中心承担。在全国环保系统内,环境应急中心可称环境监察办公室。
  
  2、环境应急中心由总局领导直接分管,有关业务工作受污控司、自然司的业务指导,人、财、物分别由人事司、规划司和办公厅直接管理。
  
  3、环境应急中心组建工作以污控司为主,相关司(厅)配合。
  
  在组建过程中要注意吸收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监理稽查处现有人员去环境应急中心的予以保留公务员身份。机关调剂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其他人员作为事业编制,依照公务员管理。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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