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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质检锅函[2002]17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青岛琴畅制罐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钢瓶厂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山东、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确认,青岛琴畅制罐有限公司、浙江省嵊州市钢瓶厂的停产整顿工作已经完成并达到预期效果。我局同意恢复上述两家企业的液化石油气瓶制造资格,由原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发给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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