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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经贸厅运行[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7
【实施时间】 2002-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盐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盐业管理办公室: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机构改革后,原委管国家局职能划入我委,国家经贸委设立盐业管理办公室(在经济运行局加挂盐业管理办公室牌子),行使盐政管理职能。现就当前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食盐生产计划编制的准备工作。请结合本省(区、市)食盐产、销情况,本着保证合理库存、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确保当年食盐供应的原则,认真做好2003年计划编制和产销衔接的准备工作。
  
  二、关于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2002年底到期,需提前作好换证准备工作。部分2001年底到期的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顺延至2002年底统一换发。请各地将定点企业食盐的核定生产能力和实际生产能力、小包装能力及其他基本资料,于2002年4月底前报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需要调整的企业,请重点予以说明。
  
  三、关于食盐准运证的发放工作。自2002年4月1日起,食盐准运证由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发放。请各地将2002年一季度发放的准运证存根寄送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今后,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有关文件、通知等信息将在国家经贸委网站予以公布。网址:www.setc.gov.cn。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地点: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家经贸委办公大楼2803室
  
  联系人:唐社民
  
  联系电话:010-63192786(传真),63192722
  
  E-MAIL:ygb@setc.gov.c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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