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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请示》(大鹏[2001]207号)收悉。根据《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根据经我会批准股权变更增加两家新股东(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开元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同意你公司因股东名称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二、同意你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删除单一股东持股及表决权不得超过4.4%的表述,以及增加在董事会下设立关联交易委员会的内容。 三、同意你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住所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