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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部发[2002]7号
【颁布时间】 2002-03-21
【实施时间】 2002-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0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就业,根据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应扩大就业的需要,全面推进劳动力市场建设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适应扩大就业的需要,将劳动力市场建设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统筹规划,并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十五”期间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充分开发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以下简称“三化”)水平,务求在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快就业制度改革,逐步打破城乡分割和地域分割,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为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奠定基础。
  
  (三)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总结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经验,推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分期分批达到劳动力市场“三化”的基本要求。组织有条件的城市进一步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争取通过2-3年的努力,在建立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就业服务功能、提高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构筑社会化的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四)切实保证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的经费投入。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按要求将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列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保证就业服务工作和信息网络运行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依法加强资金的管理。
  
  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五)“十五”期间,要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应根据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以及本地就业困难群体的状况,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争取政府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通过实行工资性补贴、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公共就业服务由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充分发挥社会培训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探索按服务实绩拔付使用就业专项经费的机制。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问题。
  
  (七)加强城市公共就业服务的统筹管理。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定公共就业服务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的具体对象和具体项目,统一服务流程和规范标准,实施全市公共职业介绍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对公共就业服务的成效开展统一评估。
  
  (八)巩固发展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免费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公益性服务;在完成公共就业服务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以及其他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求的有偿服务项目。要加强就业服务技术方法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完善服务手段,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一批人民群众信得过、满意度高的窗口。
  
  各地要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基层窗口,直接承担对街道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劳动服务站在组织劳务输出、管理外来劳动力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相互衔接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为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提供便捷服务。规范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
  
  规范享受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的补贴办法。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对职业培训的信息引导和服务作用,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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