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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0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关于批准十七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和认定三十五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经2002年3月13日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下列17个殡仪馆为国家一级殡仪馆:
  
  安徽省芜湖市殡仪馆
  
  上海市奉贤县殡仪馆
  
  上海市金山区殡仪馆
  
  上海市嘉定区殡仪馆
  
  上海市松江区殡仪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殡仪馆
  
  重庆市江南殡仪馆
  
  重庆市石桥铺殡仪馆
  
  河南省开封市殡仪馆
  
  山东省潍坊市殡仪馆
  
  江苏省徐州市殡仪馆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殡仪馆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殡仪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平路殡仪馆
  
  黑龙江省大庆市殡仪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殡仪馆
  
  陕西省西安市殡仪馆
  
  认定下列35个殡仪馆为国家二级殡仪馆:
  
  山东省东营市殡仪馆
  
  山东省龙口市殡仪馆
  
  山东省滨州市殡仪馆
  
  山东省博兴县殡仪馆
  
  山东省曲阜市殡仪馆
  
  山东省邹城市殡仪馆
  
  山东省文登市殡仪馆
  
  山东省威海市殡仪馆
  
  辽宁省阜新市殡仪馆
  
  辽宁省沈阳市回龙岗革命公墓殡仪馆
  
  辽宁省东港市殡仪馆
  
  江苏省连云港市殡仪馆
  
  江苏省淮阴市殡仪馆
  
  江苏省高邮市殡仪馆
  
  江苏省泰兴市殡仪馆
  
  黑龙江省集贤县殡仪馆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殡仪馆
  
  黑龙江省密山市殡仪馆
  
  黑龙江省勃利县殡仪馆
  
  河南省洛阳市殡仪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殡仪馆
  
  福建省泉州市殡仪馆
  
  福建省晋江市殡仪馆
  
  安徽省蚌埠市殡仪馆
  
  安徽省淮北市殡仪馆
  
  安徽省舒城市殡仪馆
  
  北京市门头沟区殡仪馆
  
  天津市宁河县殡仪馆
  
  上海市闵行区殡仪馆
  
  浙江省余杭市第一殡仪馆
  
  四川省成都市北郊殡仪馆
  
  四川省自贡市殡仪馆
  
  四川省绵阳市殡仪馆
  
  四川省绵竹市殡仪馆
  
  四川省彭州市殡仪馆。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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