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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人劳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0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港口、中央所属一级交通企业(集团)单位、部署一级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七号令《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交通部制定了《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现印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宣传和鼓励交通行业的优秀技术工人,促进交通行业工人提高技术技能,规范全国交通技术能手(以下简称交通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建立“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5]269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七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能手评选表彰是交通部对交通行业优秀技术技能人才的奖励制度。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交通能手评选表彰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交通能手评选的工种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中设置高级工的工种。
  
  交通能手的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时间及具体名额由交通部确定。
  
  第三条 交通行业技术工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资格,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行业工种中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交通能手的评选:
  
  (一)在本行业工种中具有较高技艺,并在带徒传艺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以及推广、应用改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方面成绩显著,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本行业或同类单位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并在某一工作领域,经本人的努力研究出先进操作技术方法,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开发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交通能手候选人由用人单位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港口、中央所属一级交通企业(集团)单位、部属一级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主管单位”)的人事劳动部门按当年交通部确定的数额推荐。推荐交通能手候选人应在报送申报表的同时,提供候选人事迹材料和技能水平及主要技术成果证明材料。全部材料均应提供一式三份。
  
  交通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应严格按照“全国交通技术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格式和撰写要求”(见附件)认真撰写和整理。
  
  第五条 交通能手的评选实行交通部和主管单位两级评审制。交通部设立全国交通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主管单位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交通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为临时性机构,由5人以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为三分之二。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交通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或单位交通能手候选人的初评审工作。
  
  全国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主管单位初评审推荐的交通能手候选人的终评审工作。
  
  交通能手由全国交通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交通部批准。
  
  第七条 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可获得如下表彰和奖励:
  
  (一)交通部授予交通能手获得者荣誉称号,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奖章(牌),用人单位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二)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原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且本工种设置技师或高级技师的,高级工者由主管单位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技师资格;技师者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按管理权限破格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三)交通能手称号获得者,有资格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技术能手候选人的评选。
  
  第八条 交通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商同级财务部门予以支持。
  
  第九条 全国交通行业技能竞赛前10名,地区性或系统性技能竞赛前3名,经交通部人事劳动司复核认定,由交通部直接授予交通能手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全国交通技术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格式和撰写要求

  
  一、格式
  
  全国交通技术能手候选人事迹材料(黑体3号)
  
  空两行
  
  推荐单位:(楷体3号)
  
  空两行
  
  个人简历(黑体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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