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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管[2002]48号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0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2001年国家储备粮库项目投资中期调整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目前,2000年20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增建仓容项目和2001年200亿斤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已全面进入实施阶段,一些项目的主体工程已陆续完工,为了做好这些国家储备粮库项目投资的中期调整工作,现就有关项目概算中期调整要求和批准程序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投资调整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合理安排粮库建设投资、做好初步设计工作的通知》(计综合[2000]615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库建设项目投资调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综合[2001]79号)文件中的规定,节余资金原则上用于新增建设仓房等必要的生产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严格控制将节余资金用于提高或扩大生活、行政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
  
  二、概算中期调整包括建设内容的调整和涉及节支、超支、动用预备费的调整;各省(区、市、公司)的概算中期调整工作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分批进行;主体工程已完工项目的中期调整工作要一次完成。
  
  三、国家储备粮库调概方案中拟增建仓容的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尽快做好2001年国家储备粮库项目投资中期调整增建仓容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2]54号)要求执行。
  
  四、所有建设项目应对所增加或减少的子项、发生变更的内容(含工程量)、调整原因加以文字说明:
  
  (一)建筑工程:对变更的规模、标准、原因应逐一进行说明;
  
  (二)工艺设备:应提交变更原因和新增设备清单(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总价);
  
  (三)上报调整后的库区总平面图(设计单位签字、盖章);
  
  (四)上报的调概资料中应把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含概算表)作为附件。
  
  五、概算中期调整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等其他费用随粮库项目工程费的变化相应调整。
  
  六、各省(区、市、公司)要严格监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体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概算中期调整工作;监理单位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对做虚假监理现场签证的监理单位,一旦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总体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概算中期调整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中期调整出具意见,并在填报表格(见附件)上签章。
  
  七、严格控制总投资。对已批复项目的子项超支,应首先利用节余资金进行调整,不足部分再动用预备费。在项目主体完工后进行投资调整及动用预备费的项目,若仍有资金缺口则按与省(区、市、公司)签定包干责任书的要求,由地方负责解决相应资金缺口,国家不再追加投资。凡经过调整子项和动用预备费的项目,将自行承担可能出现超支等方面的风险。
  
  为确保中期调整后的国家储备粮库工程在今年年底完成预验收,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紧布置概算中期调整工作。省(区、市)计委、粮食局(公司)要从严审核,并联合行文报送国家粮食局。报送时间为:(1)国家粮库调概方案中拟增建仓容的项目,按国粮管[2002]54号文件要求于2002年3月15日前上报;(2)2002年6月30日前能完成预验收的项目于2002年4月10日前上报;(3)其余的项目应在2002年5月10日前全部上报。上报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同时上报国家储备粮库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期调整对比表电子版(EXCEL)。限上项目初审后上报,由国家粮食局负责审批;限下项目由各省(区、市、公司)组织审查,抄报国家粮食局复审,国家粮食局在接到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附件:(略)。
  
  
20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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