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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海关对核准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经调整后不再按A类管理的,应按《细则》规定的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制作《通知书》通知有关企业。最近,一些海关在处理因上述《通知书》引发的诉讼案中,被认为《通知书》式样的内容不准确,因而导致工作被动。为此,总署对《通知书》式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下发给你们,请对外公告(公告文件另行下发)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___________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修改后式样) 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_______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 印) 年月日 发文代字: (署监发〔2002〕0057)发文文号: 0057发文年份: 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