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审价工作步骤。36个大中城市审价工作于2002年4月1日开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1999年至2001年三年来供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全面审查。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成本、费用、开支、年度财务报表等审价所必须的基础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 四、审价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水价审价工作,是2002年全国计划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成本调查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专门班子,提供经费等物质保障,对参加水价审价工作的人员进行法规、政策的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积极做好对供水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审价工作方案,在做好具体承担的审价工作的同时,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组织好本地区其他城市的审价工作,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力量进行指导督查和审核把关。 (二)保证审查质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做出审价结论,并填写报表(见附表),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审价情况进行论证。审价结论应当包括供水企业分布、制供水能力、成本费用等基本情况;供水企业成本上升的主要原因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促使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提高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效率以及提高水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的政策措施。要注意排除于扰,确保审查数据的真实性。 (三)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审价工作原则上应于2002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审价工作做出全面汇总分析,总结本地区水价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水平参照体系,逐步建立定期审价和专家评审制度以及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同时,要结合审价工作,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回用水(中水)价格,研究制定本地区水价改革规划和计划。 各地审价工作全面总结和36个大中城市的审价结论应于2002年7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审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建设部反映: 附表:一、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费用表 三、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附表一: 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城市名称: ┌────────────────┬───────────────────────────┐ │ 水厂数量 ││ ├────────────────┼───────────────────────────┤ │ 企业所有权类型(√) │1、国有;2、集体;3、中外合资;4、外商独资;│ ││3 、民营;6、其他投资 │ ├────────────────┼───────────────────────────┤ │ 企业组织形式(√ ) │ 1、 国有独资公司;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 ││ 3、股份有限公司;4、有限责任公司;5、股份合作制企业;│ ││ 6、合资或合营企业;7、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 ├────────────────┼───────────────────────────┤ │ 企业组织形式(√)│ 1、上市股份公司;2、非上市股份公 │ ││ 司;3、与国有合资;4、与集体合资; │ ││ 5、与外商合资;6、与港澳台合资7、与民营合资│ ├────────────────┼─────┬──────┬──────────────┤ ││ 1999年 │2000年│2001年│ ├────────────────┼─────┼──────┼──────────────┤ │利润(万元)││││ ├────────────────┼─────┼──────┼──────────────┤ │净资产利润率(%) ││││ ├────────────────┴─────┴──────┴──────────────┤ │一、资本与资产(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