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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
【颁布时间】 2002-03-19
【实施时间】 2002-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有关事项[失效]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编号:________
  
  
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
  
   (修改后式样)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_____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_ 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 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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