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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乡镇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投诉、举报、抵制非法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妨碍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案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和减负办不履行相应职责,拖延、推诿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投诉、举报和抵制非法增加乡镇企业负担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可予以表扬。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在复查期间,不影响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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