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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 汇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8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1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年学费│知》│留学费用通知│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 │购付汇手续;│
││和生活│《
境内居民个人自│单或其他相关│以上的,向户口所在地│2、授权银行在审 │br / br / ││费│费出国(境)留学│的正本证明材│外汇局申请;│核上述证明材料后│br / br / │││售付汇实施细则
》│料│3、自费出国(境)留 │,需在在读证明等│
│││《
境内居民个人外│3、已办妥前 │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材料上加盖已购汇│br / br / │││汇管理暂行办法
》│往留学目的地│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标识并注明购汇日│
│││《
关于境内居民个│的有效签证或│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期和金额;│br / br /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签注的护照复│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3、授权银行在为 │br / br / │││题的通知
》│印件│汇;│代办人办理售汇后│
│││《
关于修改境内│4、本人户籍 │4、自费出国(境)留 │,应将学费汇往国│br / br /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证明和身份证│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境)外学校帐户│br / br / │││暂行办法的通知│,如已注销户│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生活费全额汇往│br / br / │││
》│口的,凭公安│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自费出国(境)留│
││││机关出具的证│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学人员的个人境外│
││││明办理│(赴港澳地区)外汇;│帐户上,不得提取│
││││5、本人签署 │5、自费出国(境)留 │外币现钞。│
││││的授权委托书│学人员兑换学费和生活││
││││6、代办人的 │费的总额应扣除国(境││
││││户籍证明和身│)外校方提供的奖学金││
││││份证│部分。││
└──┴───┴────────┴──────┴──────────┴────────┘
境内居民个人售付汇管理
┌──────┬────────┬──────┬──────────┬────────┐
│ 项 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
├──┬───┼────────┼──────┼──────────┼────────┤
││自费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1、国(境)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 │1、等值2万美元以│br / br / │自费│国(境│外汇管理条例
》│外校方出具的│和一致性;│上,经外汇局真实│
│出国│)留学│《
结汇、售汇及付│本年度留学费│2、自费出国(境)留 │性审核后,出具“│br / br / │(境│人员直│汇管理规定
》│用通知单、上│学人员申请兑换的学费│售汇核准件”。代│
│)留│系亲属│《
关于调整对境内│一学年学费的│和生活费在等值2万美 │办人应持“售汇核│br / br / │学│代为办│居民个人自费出国│正式收据或相│元以下(含2万美元) │准件”和本人有效│br / br / ││理兑换│(境)留学售付汇│关正本证明材│的,持上述证明材料向│护照复印件和身份│br / br / ││第二学│政策有关问题的通│料│所在地外汇局授权的银│证到授权银行办理│br / br / ││年及其│知
》│2、明确写明 │行申请;等值2万美元 │购付汇手续;│
││以后学│《
境内居民个人自│姓名的国(境│以上的,向户口所在地│2、授权银行在审 │br / br / ││年的学│费出国(境)留学│)外校方出具│外汇局申请;│核上述证明材料后│br / br / ││费和生│售付汇实施细则
》│的在读证明│3、自费出国(境)留 │,需在在读证明等│
││活费│《
境内居民个人外│3、已办妥前 │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每│材料上加盖已购汇│br / br / │││汇管理暂行办法
》│往留学目的地│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标识并注明购汇日│
│││《
关于境内居民个│的有效入境签│不得跨年度购汇,也不│期和金额;│br / br / │││人因私用汇有关问│证的护照复印│得补购以前学年度的外│3、授权银行在为 │br / br / │││题的通知
》│件│汇;│代办人办理售汇后│
│││《
关于修改境内│4、本人签署 │4、自费出国(境)留 │,应将学费汇往国│br / br / │││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授权委托书│学人员按照年度兑换学│(境)外学校帐户│br / br / │││暂行办法的通知│5、本人户籍 │费和生活费后,不得再│;生活费全额汇往│br / br / │││
》│证明和身份证│申请兑换因私购汇的等│自费出国(境)留│
││││,如已注销户│值2000美元或1000美元│学人员的个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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