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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文字号】 人教字[200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3-16
【实施时间】 2002-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二00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院机关流动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院机关用人制度改革,在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全面实施岗位聘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的同时,规范院机关各部门流动人员的管理,以形成固定与流动岗位相对合理的队伍结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流动人员指兼职学术秘书、项目聘用人员、借调人员、返聘人员、挂职干部。
  
  一、兼职学术秘书
  
  1.兼职学术秘书岗位,根据《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人教字[2001]137号)的要求,岗位设置为研究员(无行政级别)。凡批准设置兼职学术秘书岗位的用人部门在征得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提出申请,经人事教育局审核并报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人事教育局发文。
  
  2.法定代表人委托聘用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中国科学院机关兼职学术秘书聘用合同书》,聘期与局长的任期同步。在聘期内,享受专项业务管理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励。
  
  3.兼职学术秘书实行全时在岗工作。聘任期满,由聘任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岗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聘期内表现对其进行考核。聘任期间参加院机关的年度考核。
  
  4.兼职学术秘书岗位原则上不聘用退休人员。
  
  二、项目聘用人员
  
  1.项目聘用人员包括兼职项目主管或其他特殊岗位。根据《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项目聘用制试行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38号)和《中国科学院机关全员岗位聘任和实施办法》(人教字[2001]137号)的要求,岗位设置、被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条件和规定。被聘用人员实行全时在岗工作。聘用程序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提出,报人教局审核批准后,由聘用部门发文。
  
  2.法定代表人委托聘用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中国科学院机关项目聘用合同书》,聘期根据项目的需要确定。在聘期内的工资待遇,原则上由聘用部门与受聘人员协商决定,一般不应超过院机关同级人员的待遇。
  
  3.聘任期满,由聘用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岗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聘期内表现对其进行考核。聘任期间参加院机关的年度考核。
  
  三、借调人员
  
  1.机关一般不借调人员从事日常性工作。确因阶段性、突发性工作需要,可采取临时借调人员(以下简称:“借调人员”)帮助从事专项工作,借调人员仅限院内系统。
  
  2.各部门根据工作的实际内容,提出申请,并填写《院机关借调人员申请表》报人事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调人员的手续。借调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遵守院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及用人部门的具体规定。
  
  3.借调人员到岗后,应到办公厅办理临时出入证及相关手续。
  
  4.借调人员的借调期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
  
  5.借调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500元劳务补贴。
  
  6.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规定借调人员,已借调的非阶段性工作人员应及时退回。
  
  四、返聘人员
  
  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院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院机关不再进行返聘,如确因项目管理需要,可由各部门进行项目聘用。
  
  五、挂职干部
  
  地方挂职干部继续执行《中国科学院机关挂职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人教字[2000]315号)管理。挂职干部的工作安排,需经科技副职工作办公室商机关人事处,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复后方可进行安排。挂职干部每月每人享受500元的挂职津贴。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兼职学术秘书、项目聘用人员、借调人员、挂职干部人员不占院机关事业编制,人事关系、各种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均由原单位或中介机构管理。
  
  2.兼职学术秘书、项目聘用人员、借调人员的经费(含关系在中介机构项目聘用人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经费)均由用人部门的业务管理经费中列支。
  
  3.兼职学术秘书、项目聘用人员均发院机关工作证,工作证应注明有效期。
  
  4.流动人员的聘期结束,统一由各部门综合处到办公厅办理相关离开的手续。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凡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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