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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非保密文本。 六、本次调查自2002年3月1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3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9月19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编:100731 联系人:马琳、李耀宏、王新 电话:86-10-65198740、65198746、65198741 传真:86-10-65198172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联系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编:100053 联系人:乌铁军、杨庆安 电话:86-10-63193927、63192433 传真:86-10-63192433、63192422 网址:www.cacs.gov.c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