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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内无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可提供英文申请资料作为申请“临时证明”的条件。但“办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之日起,方开始正式受理安全证书的申请。 3、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本国或第三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在境外公司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的同时,进口商可向“办公室”申请标识使用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在30天内分别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准文件。 6、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件依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7、2002年12月20日临时措施期满后,按《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附表: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略) 附件三: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 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应当标识。 一、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出口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国内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识审查认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申请标识审查认可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 (二)标签式样; (三)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部位,牢固度,附着力等); (四)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五)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如品种审定证书、农药登记证、肥料登记证、新兽药证书及其生产许可证书和经营许可证等)。 (七)其他标识审查认可所需材料。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做出审查的决定。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完整、真实、可靠; (二)标识内容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一致性(包括生物种类、组份、范围等); (三)内容和格式与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特点或特性的符合性; (四)标识与标签的整体协调性; (五)标识中文的规范性; (六)标识与其他相关批准文件的一致性; (七)标识是否清晰、醒目。 四、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所批准的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及批准文件报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将本省(区、市)的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审批结果汇总报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农业部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审批结果抄送有关部门。 五、经审查认可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手续: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有效期已满的; (二)标识式样变更的; (三)其他原因需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的。 六、经审查认可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审查认可批准机关应当注销标识审查认可批件。 (一)已被撤销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的或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应当重新办理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而未申请或者重新审查认可未经批准的;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品已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申请表(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式样(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