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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212号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3-1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分类管理,采用登记和核准制;核准和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年审期限由每年3月31日前改为每年4月30日之前。
  
  为适应管理体制的变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进出口经营资格新的批文格式(见附件)。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370号)和2002年新启用的新批文格式转发给你们,请在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及日常管理时,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启用的新批文格式(略)
  
  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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