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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l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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