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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厅函[2002]109号
【颁布时间】 2002-03-13
【实施时间】 200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行分类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全面了解不同经营状况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情况,定于3月15日-4月15日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分类统计调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本地区内建立了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全部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
  
  二、调查分类和内容(见附表)
  
  根据国有企业经营状况,将企业分为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停产企业三类。统计调查的内容有两项:一是2001年末在中心下岗职工人数,其中协议到期未出中心继续发生活费人数;二是2001年出中心下岗职工人数,其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数、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数及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数中生活没有保障人数。
  
  三、时间要求
  
  各地区应在4月15日前将汇总数据和分析报告,通过电子邮件传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或规划财务司。有关软件可以通过访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下载,网址为:www.molss.gov.cn/smis/index.htm。
  
  各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该项调查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调查工作小组,以确保按时完成分类统计调查工作。请将负责该项调查工作的厅(局)领导、调查工作小组负责人姓名和电话告我们,以便加强联系。
  
  附表: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类情况统计表(基层表)(略)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类情况统计表(汇总表)(附表略)
  
  
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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