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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合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3-12
【实施时间】 2002-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1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逐步实施,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在一些境外中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陆续成立了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等驻外中资企业自律性组织。为了明确成立此类商会、协会等机构的原则,规范设立此类机构的程序,外经贸部制订了《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

  
  为促进境外中资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境外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定义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是指经外经贸部批准或在外经贸部备案的境外中资企业或机构发起并在当地依法注册成立的驻外中资企业自律性组织。
  
  二、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宗旨
  
  (一)推动中资企业之间相互联系和交流;
  
  (二)增进中资企业和当地工商界的了解和沟通;
  
  (三)扩大与所在国的经贸合作与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和协调中资企业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代表会员对外交涉。
  
  三、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设立
  
  (一)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成立前,须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将以下材料报外经贸部备案:1、章程;2、会长、理事会成员名单;3、会员名单;4、筹建方案外经贸部在接到上述材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外经贸部同意备案后,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应在驻在国依法注册,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职责
  
  (一)为会员提供驻在国有关政策、法规和市场信息等各种信息、咨询服务,组织会员与驻在国开展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拓展业务;
  
  (二)在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指导下,代表会员与驻在国有关方面交涉经济商务事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定期组织有关活动,为会员间的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提供便利;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经营行为,对会员共同关心的市场、客户、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内部协商;
  
  (五)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和外经贸部反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督促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外设立的企业和机构补办国内手续;
  
  (七)督促会员企业遵守所在国法律。
  
  五、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组织机构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理事会秘书等;会员大会负责通过商会(协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会长、理事会成员及理事会秘书;会长、理事会成员应从经外经贸部正式批准、持有外经贸部批准证书且在驻在国合法注册的中资企业或中资机构中产生。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工作应在我驻外使馆的领导下,并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下开展。
  
  六、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经费经费来源为会员交纳的入会费、年度会费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以及服务收费等所在国法律所允许的收入。经费只允许用于符合商会(协会)宗旨的各项用途。
  
  七、工作汇报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每次全体会议的纪要和年度工作总结抄报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和外经贸部(合作司、地区司)。
  
  八、境外中资企业联谊会及其他非社团法人的企业自律性机构,参照此办法执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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