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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办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 2002-03-12
【实施时间】 2002-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

[接上页]

  (3)项目投资全部来自国外的,每个保险公司均可以以统括保单的形式办理该项业务。
  
  2.对于涵盖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险标的的统括保单
  
  对于位于不同地点、由同一法人拥有的保险标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行业和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可出具统括保单。
  
  (1)出于支付保费税的考虑,允许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组成的保险公司出具统括保单。
  
  (2)如保险标的50%以上的保险金额来自一大中型城市,则位于该城市的保险公司可被允许出具统括保单,无论该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单位是否位于该城市内。
  
  机动车辆险、信用险、雇主责任险、法定险和中国保监会未包括的其他保险业务不能由保险标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分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
  
  (二)大型商业险
  
  大型商业险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任何大型商业企业承担的保险风险:加入时,年保费总收入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1年后,年保费总收入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2年后,年保费总收入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三)法定保险
  
  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法定保险仅限于下列具体险种,且不再增加其他行业或产品: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公共汽车和其他商业运载工具驾驶员和运营者责任险。
  
  (四)有关定义的变更
  
  对“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定义的任何变更将与中国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及在CATS项下的义务相一致,以便逐步开放对这些服务部门的准入。
  
  三、其他事项
  
  (一)对于申请获得进入中国市场许可的外国保险公司的资格条件不适用于已在中国设立的、寻求设立分公司或支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
  
  (二)分公司和支公司是母公司的延伸,而不是单独的法律实体,且中国将在此基础上、并在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包括最惠国待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据此设立分支机构。
  
  (三)关于保险部门中设立商业机构的以往经验要求。如新实体继续提供保险服务,则一保险公司的合并、分立、改组或法律形式的其他变更不会影响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包含的以往经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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