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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2]197号
【颁布时间】 2002-03-11
【实施时间】 2002-03-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2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外经贸部《关于请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问题的函》(外经贸资综函[2001]983号),反映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其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过程中,因无法提供“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而不能登记办理退税。经了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外经贸部直接审批外,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也可以审批。鉴于上述情况,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办理退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内容,现修定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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