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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0号)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程序。 1、境外公司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规定,向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申请安全证书。已递交申请的境外公司以及相关的贸易公司,可申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农产品的“临时证明”。 2、如境外公司在短期内无法提供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可提供英文申请资料作为申请“临时证明”的条件。但“办公室”自收到境外公司提供的完整的中文申请资料之日起,方开始正式受理安全证书的申请。 3、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2)本国或第三国国家安全评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件。 “办公室”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4、在境外公司向“办公室”申请“临时证明”的同时,进口商可向“办公室”申请标识使用认可。“办公室”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5、上述审核合格者,“办公室”在30天内分别发给“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准文件。 6、进口商持“临时证明”和标识使用认可批件依法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7、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电话:010-64193077 传真:010-64193082 附件 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临时证明申请 ┌────────┬──────────┬────┬──────────┐ │商品名称││税号││ ├────┬───┴───┬──────┴────┴──────────┤ ││用途││ │ 商品 ├───────┼────────────┬─────┬───┤ │ 一般 │包装方式││储存方式││ │ 资料 ├───────┼────────────┼─────┼───┤ ││运输工具││启运口岸││ │├───────┼────────────┴─────┴───┤ ││到达口岸││ ├────┼───────┼──────────────────────┤ ││受体生物││ │├───────┼──────────────────────┤ ││目的基因││ │ 转基 ├───────┼──────────────────────┤ │ 因生 │功能特性││ │ 物原 ├───────┼──────────────────────┤ │ 料的 │转基因生物││ │ 一般 ├───────┼──────────────────────┤ │ 资料 │产地││ │├───────┼──────────────────────┤ ││研发商││ │├────┬──┴───┬─────┬──────┬─────┤ │││编号││││ ││ 产地 ├──────┼─────┼──────┼─────┤ ││(第三)│审批机构││││ ││国批准├──────┼─────┼──────┼─────┤ ││的文件│有效期││││ ││├──────┼─────┼──────┼─────┤ │││用途││││ ├────┼────┴───┬──┴─────┴──────┴─────┤ ││国家(地区)名称││ │├────────┼─────────────────────┤ ││单位││ │ 申请 ├────────┼─────────────────────┤ │ 单位 │主要经营活动││ │ 情况 ├────────┼──────┬────┬────┬────┤ │││电话││传真││ ││├──────┼────┼────┼────┤ ││ 联系方式 │E-mail││联系人││ ││├──────┼────┴────┴────┤ │││通信地址││ ├────┴──────┬─┴──────┴──────────────┤ │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 ││ 年月日 │ ├───────────┼───────────────────────┤ │申请日期││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