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药监市[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全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已基本结束。为总结《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现就《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延长药品监督管理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453号)和《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持有的由原医药、卫生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凡未取得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正在进行整改的企业,也要暂停药品经营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快对换证整改企业的复查工作,并于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换证工作,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三、为总结《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3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报我局。内容包括: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总结;
  
  (二)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按照《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9号)要求需要上报的数据。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三月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