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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综合规划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应将报备规划分送本单位内部其他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信息产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审查备案规划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可以采取专家咨询或召开有关部门联席工作会议等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现备案规划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等内容,有权责令申报单位改正。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受理备案规划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备案的规划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九条 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企业(或单位),其规划和建设方面的审查、审批事项,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在备案过程中隐瞒重大事项的,或者备案规划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内容而未改正的,视同未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家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电信条例第七十九条处罚。 第二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五年规划和滚动规划应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具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