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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统[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05
【实施时间】 2002-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下发《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行下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二年三月五日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
  
  (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 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 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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