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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颁布时间】 2002-03-04
【实施时间】 2002-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3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烟草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化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正确评价和选拔干部,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烟草系统下列单位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
  
  (二)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
  
  (三)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公司);
  
  (四)其它具有较多下属全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的单位。
  
  第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单位应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与审计部门的领导任副组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与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任成员。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单位应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的秘书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报表统计,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审核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对下级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实行监督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有关部门选派。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与有关审计组组长可以列席联席会议。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及时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交流、通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议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内部审计机构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二)聘请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项国计划;
  
  (三)检查上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四)经济责任审计意见书;
  
  (五)研究重大违法违纪事项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人事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意见;
  
  (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八)其他需要议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结合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在每年年初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并经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后提交联席会议认定。审计计划要坚持有离必审,先审后升,任期内三年轮审一次的原则制订。在干部的考核、评价与选拔中,要正确运用审计成果。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加强监督检查,并负责立案查处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第九条 各级单位要按照《烟草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驻国烟审[1997]第2号)设置独立审计机构和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按《烟草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烟办[1999]676号),积极开展审计工作,突出重点,改进方法,确保审计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利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批评,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如暂时因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集中,而无法及时完成任务的,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所需审计费用必须保障,谁委托谁承担费用。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是加强管理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应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努力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备,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以前系统内有关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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