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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通过风险预警邮箱及时发布风险预警信息,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二)国家质检总局以国家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等迅速加强检验检疫,控制风险。 (三)在国境口岸发布风险警示通告,包括国际疫情通报、为出入境人员提供疫情信息等。 第十四条 对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快速反应措施包括:疫情控制应急预案措施、其他检验检疫措施和警示解除。 第十五条 对已经明确存在本细则第七条Ⅰ级风险的,应立即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报请国务院批准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口岸; (二)立即隔离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实施留验,留验期限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三)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废旧物品、垃圾、污水、压舱水等实施卫生处理,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由国内运出。 (四)对具有高度风险的邮包等物品,会同邮政、卫生、公安等部门紧急采取严格有效的检验检疫措施。 第十六条 对已经存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Ⅱ级、Ⅲ级风险的,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向出入境人员发放就诊方便卡或实施留验,并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机构对持卡人应当优先诊治,将信息及时反馈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等加强卫生检查,对废旧物品、垃圾、污水等实施卫生处理。 第十七条 经过风险评估,风险已不存在或降低到不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解除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卫检快速反应办公室建立卫检快速反应数据库,记录并保存有关卫生检疫监管的预警信息、风险评估措施、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等内容,提高风险预警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卫检快速反应进行动态管理,在有科学证据表明风险已经发生变化时,将调整风险管理措施并通知有关方面。 第二十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疫情管理和疫情报告的过程中按保密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卫检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定期通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快速反应措施的督导,严格管理,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汇报有关情况,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有条件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要组织下属分支机构使用内部网络报告疫情,实现口岸机构、直属局、国家质检总局疫情信息的互联畅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办公室分工(略) 二、各局卫生监管处报送信息信箱地址表及使用说明(略) 三、出入境人员传染病报告卡(略) 四、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略) 五、医学媒介生物疫情报表(略) 六、出入境染疫/染疫嫌疑物品案例报告卡(略) 七、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月统计表(略) 八、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信息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