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发[200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01
【实施时间】 2002-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关于转发中国公证员协会《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它同事的威信和名誉。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三)其它不正当手段的竞争。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九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