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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公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答谢款待、馈赠财物和其它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证员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谋发展。 公证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在任何场合损害其它同事的威信和名誉。 第二十七条 公证员不得从事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贬损他人,排斥同行,为自己招揽业务; (二)不得利用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三)其它不正当手段的竞争。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监督公证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九条 公证员助理和公证机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