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颁布时间】 2002-02-26
【实施时间】 2002-02-2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247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建设部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失效]

[接上页]

  (三)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信息上报原则上不越级,一般为市(地)报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报部,必要时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可直接报部。建设部办公厅对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报送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每两个月通报一次。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报信息的单位,特别是对于必报信息漏报、迟报或扣压不报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应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四)好信息评选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厅(室)每年对所采用的信息进行分析,将其中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筛选出来,评好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单位和信息员给予表扬和奖励,以促进信息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政务信息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检查。健全信息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在各项工作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第十条 建设部办公厅不定期召开建设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部署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政务信息工作经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