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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制的意见

[接上页]

  (四)实行竞争上岗。要根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目标,分别制定不同岗位的任职条件,推行全员竞争上岗制度。对领导岗位,要大力推行竞聘上岗,通过民主推荐、考试考核、公开答辩、组织任命等程序,把年富力强、德才兼备的税务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考试上岗,对考试合格、技能达标的人员,根据其考试成绩和业务特长安排岗位,对考试不合格、技能不达标的实行代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要积极推行双向选择和末位淘汰制度,逐步建立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激励竞争机制。
  
  (五)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岗位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岗位责任制的行为分别作出明确、具体的处理规定。要定期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完成责任工作目标的情况,对不能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或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除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制度,规范管理。规章制度是规范管理、确保税务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推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政治建设、业务建设、执法执纪、征收管理、工作流程、检查监督、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坚持效能的原则,不求多,但求精,确保制定的制度科学有效,使其真正成为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的行为规范,形成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良好环境,把推行岗位责任制作为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监督,强化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检查、反馈、追究三个环节实施监督。通过明查暗访、自查自纠、民主评议、聘请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召开纳税业户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书等措施,对税务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并责成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找原因,限期纠正;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上级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姑息迁就。
  
  (三)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推行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制定百分制或千分制考核标准,其中包括共同职责考核标准和工作职责考核标准,并对共同职责和工作职责的具体内容分别量化确定分值。要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考核办法,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人工考核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领导考评与群众测评相结合,实行以责定分,按分记奖。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定期组织考核,并作为干部晋升、评先创优、立功受奖的主要依据;对不愿学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警示诫免;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要待岗培训或调离岗位;对失职、渎职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实行廉政一票否决。通过考核和奖惩,真正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充分调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落实岗位责任制的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税务机构改革和推行岗位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岗位责任制对加强税务机关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各项工作地规范化,进一步调动广大税务干部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把推行岗位责任制作为“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局领导人任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评审委员会,确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行岗位责任制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要坚持不懈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统一广大干部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其主动参与的积极性,确保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健康发展。总局、省级税务机关要以身作则,积极推行和实施岗位责任制,为基层税务机关作出表率。
  
  (二)深入调查,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机构改革和推行岗位责任制工作的要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回顾今年来加强队伍建设、搞好税收管理的经验和教训,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系统、本机关工作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对推行岗位责任制的内容、方法、步骤、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在推行过程中,各地可以因地制宜,继续坚持已有的成功做法,不求形式的统一,提倡“百花齐放”,但务求职责明确,考核严谨,奖惩分明,使税收管理再上新水平。要抓住机构改革、重新“三定”的有利时机,认真推行岗位责任制。各省税务系统及省局机关自身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机构改革到位后,抓紧研究制定,于年底前上报总局人事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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