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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办通[2002]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2-02-25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接上页]

  3、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1〕549号)。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应按照《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4号)的规定执行。
  
  (九)劳动保障部门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人事部门
  
  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收取的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收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3号)。上述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民政部门
  
  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收取的收养服务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中国收养中心收取收养服务费的函》(财综字〔1997〕1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269号)。收养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条形码服务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条形码服务收费的复函》(价费字〔1991〕270号)。条形码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三)地震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99号)。地震安全性评价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其收入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政制度规定,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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