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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报批稿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强制性标准时应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2)。其它有关强制性标准报批要求按《关于报批国家标准的若干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将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报批稿刊登在有关媒体上,向国内外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经修改后将报批稿交强制性标准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审查机构重点就强制的必要性、强制范围、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系、实施措施及过渡期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通过、取消或调整为推荐性标准等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已批准发布的强制性标准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留出足够的时间。如有必要,可设置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应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复审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并应采用会议审查程序。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和继续有效、修改、修订、废止的复审结论。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复审结论作出复审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复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复审结果及时安排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改、修订工作。 附件1: 强制修订强制性标准项目建议书 ┌─────────┬─────────────────────────────┐ │ 项目名称 ││ │ (中文) ││ ├─────────┼─────────────────────────────┤ │ 项目名称 ││ │ (英文) │(注:必须填写英文名称)│ ├─────────┼─────────────────────────────┤ │ 主要起草单位 ││ ├─────────┼───────┬─────┬───┬────────┬──┤ │制定或修订││被修订标准││计划起止时间││ │││号││││ ├─────────┴───────┴─────┴───┴────────┴──┤ │目的、意义:│ ├───────────────────────────────────────┤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主要强制的内容:│ ├───────────────────────────────────────┤ │强制的理由│ ├───────────────────────────────────────┤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 │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 ││ ├───────────────────────────────────────┤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经费预算│万元│ │标准编号及名称│├────┼───────┬────┤ │││经费来源│国家拨款│自筹│ ├──┬──────────┼───┬───┴────┼───┬───┴────┤ │起草││技术委││主管部││ │单位││员会或││门意见││ │意见││技术归││││ │││口单位││││ │││ 意见 ││││ │││││││ │││││││ │││││││ ││(签字、盖公章)││(签字、盖公章)││(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 │││││││││ └──┴──────────┴───┴───┴────┴───┴───┴────┘ 附件2: 通报表 世界贸易组织 G/TBT/N/CHINA/ 年月日 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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