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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资综函[2002]161号
【颁布时间】 2002-02-22
【实施时间】 2002-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批准证书和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提供的贷款。
  
  十二、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减资时使用负数。
  
  十三、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
  
  十四、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五、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六、所占比例: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十七、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十八、发证原因: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其它变更(更改企业名称、更改注册地址)”、“新版换证”、“合并分立”、“遗失补证”。
  
  十九、原批准号: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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