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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公路发[2002]57号
【颁布时间】 2002-02-21
【实施时间】 200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6、加快道路运输车辆车型和技术结构调整。车型结构调整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客车选型要适应客运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快速化发展趋势,注重安全、舒适和快捷;货车选型应适应新型运输组织方式,满足各类物资运输效率及安全质量需求。积极引导企业和经营者购置技术先进、性能良好、高效低耗的高中级客车和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以及集装箱、危险品运输等专用货车,并重点发展长距离运输用的大吨位货运列车和短途集散用的小型货运车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柴油车辆。
  
  四、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使用安全的监督措施
  
  7、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装备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按时到具备相应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时还应查验危险品运输专用装置是否齐全及安全合格凭证是否有效,并由承检单位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汇总报备。
  
  8、强化道路运输车辆装备及附加装置管理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对车辆结构、部件进行随意改装改造。新投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大型中级(含中级)以上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顶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行李舱,在用大型中级(含中级)以上客车顶行李架在2002年7月1日前必须拆除;营运客车通道内不得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卧铺客车卧具设置必须为1+1或1+1+1,且纵向布置;营运载货车辆严禁超标加装利于超载的货厢增容装置和底盘承载部件。
  
  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
  
  9、加强对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统一的车辆技术档案格式和内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逐步实行电子档案;要引导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业户在此基础上建立更为详细的车辆技术档案。
  
  10、结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信息指标体系,推行计算机管理,3—5年内完善部、省、地(市)、县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全国联网,实现车辆管理和技术信息的远程即时查询和统计。
  
  六、加强车辆检测管理,全面落实车辆维护制度
  
  11、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企业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车辆二级维护企业资质审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从二类以上(含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中选择一批企业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凡不能坚持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取消其相应的作业资格。
  
  1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制度检查。要将定期维护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衡量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安全意识、经营资质的重要内容。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车辆年度审验时,应审核该车辆维护记录,并采取按月统计、年度汇总的方法统计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计划执行率为期内实际完成车辆二级维护车次与期内需要完成车辆二级维护总车次之比。
  
  计划执行率与企业的质量信誉度考核挂钩。计划执行率低于80%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计划执行率为80—90%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基本合格;计划执行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对于未按计划实施车辆二级维护的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13、强化二级维护质量管理。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后,必须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可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确保维护质量。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施行维修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14、加强汽车检测站的规划和管理。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化汽车检测市场准入管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具备与承检项目相适应的检测仪具装备和符合条件的操作人员,并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以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5、引导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行业健康发展。重点是促进其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完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以及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等。加强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标准化建设,对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的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开展型式认定工作,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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