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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综合[2002]250号
【颁布时间】 2002-02-21
【实施时间】 2002-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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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在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允许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开展联营业务试点。各省(区、市)可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粮食购销企业,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与粮食加工企业进行联营,搞委托加工试点。这样做,有利于购销企业库存粮食的轮换,降低轮换成本;也有利于发挥龙头企业的作用,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实现购销企业与加工企业的优势互补,提高综合经济效益,通过加工环节的增值,实现粮食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相应加强对信贷资金运行的监管,并会同国家粮食局研究提出监管办法。
  
  六、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并不是对粮食市场撒手不管,加强对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严格粮食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是国家对粮食进行管理和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2001]28号文件规定,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工作,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积极支持培育粮食交易市场,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创造好的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非法收购粮食的行为,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销售劣质霉变粮食、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卫生、质检、工商、粮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粮食品质的监管,确保粮食食品安全。在这些方面,要按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责。
  
  七、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和贫困地区、灾区的粮食供应工作。粮食产销平衡地区多为少数民族聚居和老少边穷地区,自然条件较差,农业和粮食生产不稳定,经济不发达,交通落后,一些地方还有许多贫困人口需要国家救济,多数地方还承担着退耕还林的任务。因此,这些省(区、市)的粮食部门要继续采取措施,保证本地区粮食的稳定供应,这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和保证人民生活都十分重要。对退耕还林的粮食,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调运、保证质量,对违反者要追究有关地方和粮食部门的责任。对灾民的口粮用粮,由民政部门的灾民救济款解决,不足部分可动用地方储备粮解决,不应再借用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以减轻企业负担。
  
  八、继续加强粮库建设,保证安全储粮。中央储备粮库建设,由中央财政负责。地方储备粮库建设,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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