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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 ┃││35KV│0.340 │0.246 │0.161 │15│22.5┃ ┠──┼───┼─────┼─────┼────┼─────┼──────┼────┨ ┃││110KV │0.332 │0.239 │0.154 │15│22.5┃ ┠──┼───┼─────┼─────┼────┼─────┼──────┼────┨ ┃││220KV │0.325 │0.233 │0.152 │15│22.5┃ ┠──┼───┼─────┼─────┼────┼─────┼──────┼────┨ ┃趸售││1-10KV│0.475 │0.374 │0.109 ││┃ ┠──┼───┼─────┼─────┼────┼─────┼──────┼────┨ ┃││35KV及以上│0.464 │0.364 │0.104 ││┃ ┗━━┷━━━┷━━━━━┷━━━━━┷━━━━┷━━━━━┷━━━━━━┷━━━━┛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钱。 2、以上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及趸售电价表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每千瓦时为:居民生活2.2分、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4.3分,大工业用电2.9分、非普工业3.9分。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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