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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43号
【颁布时间】 2002-02-20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
  
  ┃││35KV│0.340 │0.246 │0.161 │15│22.5┃
  
  ┠──┼───┼─────┼─────┼────┼─────┼──────┼────┨
  
  ┃││110KV │0.332 │0.239 │0.154 │15│22.5┃
  
  ┠──┼───┼─────┼─────┼────┼─────┼──────┼────┨
  
  ┃││220KV │0.325 │0.233 │0.152 │15│22.5┃
  
  ┠──┼───┼─────┼─────┼────┼─────┼──────┼────┨
  
  ┃趸售││1-10KV│0.475 │0.374 │0.109 ││┃
  
  ┠──┼───┼─────┼─────┼────┼─────┼──────┼────┨
  
  ┃││35KV及以上│0.464 │0.364 │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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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钱。
  
  2、以上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及趸售电价表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每千瓦时为:居民生活2.2分、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4.3分,大工业用电2.9分、非普工业3.9分。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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