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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2-20
【实施时间】 2002-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计委关于河北北部电网电价调整和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220KV │0.347 │0.237 │0.136 │15│ 22.5 │
  
  │├───┼─────┼─────┼─────┼─────┼─────┼─────┤
  
  ││合成氨│1-10KV│0.363 │0.254 │0.156 │15│ 22.5 │
  
  ││├─────┼─────┼─────┼─────┼─────┼─────┤
  
  │││35KV│0.347 │0.242 │0.147 │15│ 22.5 │
  
  ││├─────┼─────┼─────┼─────┼─────┼─────┤
  
  │││110KV及以 │0.340 │0.234 │0.139 │15│ 22.5 │
  
  │││上││││││
  
  ││├─────┼─────┼─────┼─────┼─────┼─────┤
  
  │││220KV │0.332 │0.233 │0.136 │15│ 22.5 │
  
  ├──┼───┼─────┼─────┼─────┼─────┼─────┼─────┤
  
  │趸售│趸(一)│1-10KV│0.500 │0.300 │0.112 │││
  
  ││├─────┼─────┼─────┼─────┼─────┼─────┤
  
  │││35KV及以上│0.489 │0.291 │0.107 │││
  
  │├───┼─────┼─────┼─────┼─────┼─────┼─────┤
  
  ││趸(二)│1-10KV│0.485 │0.291 │0.111 │││
  
  ││├─────┼─────┼─────┼─────┼─────┼─────┤
  
  │││35KV及以上│0.472 │0.283 │0.106 │││
  
  └──┴───┴─────┴─────┴─────┴─────┴─────┴─────┘
  
  注:1、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钱。
  
  2、附表一、三所列价格中,除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中小化肥、大工业中优待电价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1.5分,大工业、非普工业电价每千瓦时1分。
  
  3、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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