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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颁布时间】 2002-02-20
【实施时间】 2002-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接上页]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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