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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工程造价; (三)测算投资回收期(动态、静态)、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四)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五章 审计分工及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按照谁投资、谁审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有交通部投资的建设项目,部审计办可实施审计。 (二)有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投资的建设项目,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可实施审计。 (三)有交通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实施审计。 (四)上级审计机构根据工作安排,可组织下级审计机构进行行业审计,下级审计机构应对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 (五)上级审计机构有权对下级审计机构分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六)上、下级审计机构安排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时,应相互协商,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六条 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批准,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经审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审计按照《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审计署等六部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传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