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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交审计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02-12
【实施时间】 2002-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5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工程造价;
  
  (三)测算投资回收期(动态、静态)、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等技术经济指标;
  
  (四)分析贷款偿还能力,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五章 审计分工及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计按照谁投资、谁审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有交通部投资的建设项目,部审计办可实施审计。
  
  (二)有地方交通主管部门投资的建设项目,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可实施审计。
  
  (三)有交通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可实施审计。
  
  (四)上级审计机构根据工作安排,可组织下级审计机构进行行业审计,下级审计机构应对上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
  
  (五)上级审计机构有权对下级审计机构分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
  
  (六)上、下级审计机构安排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时,应相互协商,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六条 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单位领导批准,建设项目审计可以由经审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审计按照《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审计中查出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按照审计署等六部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传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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