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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中奖与兑奖 第十五条 足球进球彩票采取全国联网销售、统一彩池计奖方式。 第十六条 足球进球彩票以购票人预测的进球数与对应的实际比赛结果相符的数量,确定其中奖与否以及中奖等级。 具体奖级设置如下: 一等奖猜中全部13支球队的进球数; 二等奖猜中其中12支球队的进球数; 三等奖猜中其中11支球队的进球数; 四等奖猜中其中10支球队的进球数; 五等奖猜中其中9支球队的进球数; 六等奖猜中其中8支球队的进球数。 第十七条 足球进球彩票的奖金提取和分配原则,遵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总局彩票中心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取奖金总额的2%作为调节基金。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一、二、三等奖为浮动奖级,奖金金额划分办法: 一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70%; 二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15%; 三等奖为“浮动奖彩池”奖金额的15%。 一、二、三等奖均按照中该等奖级的投注数量平均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球进球彩票单注最高奖金封顶为5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规则第十六条确定的四、五、六等奖为固定奖级,奖金金额分别为: 四等奖每注300元; 五等奖每注30元; 六等奖每注5元。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别情形,则以《管理办法》确定的结果作为开奖结果,并以总局彩票中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中奖人须提交完整的兑奖彩票兑奖,兑奖期限为28天(自开奖第2日起计);逾期未兑奖,视作自动弃奖,未兑付的奖金纳入调节基金。 中奖金额1000元(含)以下的,在其原购票的销售终端兑付;中奖金额1000元以上的,由各地方彩票中心指定地点兑付,并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均遵照《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执行中,随时发布的变更决定、中奖公告、重大事项通告等,将在总局彩票中心及地方彩票中心指定的报刊上登载,并在足球彩票销售终端予以公布,足球彩票发行人不再承担直接通知购票人的责任,购票人须自行知晓。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足球比分彩票游戏规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足球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足球比分彩票系足球彩票游戏方法之一。 第三条 本规则中有关术语遵循以下特别定义: (一)注: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每一组有效组合数据。 (二)投注:购票人根据本规则以人民币现金购买足球彩票的行为。 (三)投注单:购票人用于辅助投注的专用表格。 (四)随机投注:由销售终端机随机产生的有效组合数据作为购票人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五)单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所有球队的比赛成绩均只选择一种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六)复式投注:购票人对于某一球队的比赛成绩选择2种以上的预测结果的投注方式。 (七)兑奖彩票:由足球彩票销售终端出售的、记录有购票人预测结果的凭证。 第四条 凡购买足球比分彩票者,均视为已知晓本规则,并接受本规则约束。 游戏方法 第五条 足球比分彩票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彩票中心)选定的足球比赛为游戏媒介,由购票人预测每一轮次中指定的6场比赛的主客队比分结果。 第六条 所选足球比赛的每一轮次,为足球比分彩票的一个发行周期,并在每一轮次比赛开始前销售。 第七条 每一轮次比赛中,每一场比赛的主客队比分共有16种预测结果,分别为: 1:0、2:0、M:0、2:1、M:1、M:2、0:0、1:1、2:2、M:M、0:1、0:2、0:M、1:2、1:M、2:M 其中“0”代表未进球,“1”代表进一个球,“2”代表进2个球,“M”代表进3个(含)以上球;列前位为主队进球数,列后位为客队进球数。 第八条 购票人在投注时,可以在每场比赛的16种比分预测结果中,任意选择1种或1种以上(复式投注)预测结果。 第九条 购票人投注时,必须对指定的全部6场比赛的比分预测结果做出选择,方构成有效投注。 购票人所选择的全部6场比赛的每一种比分预测结果的组合,即构成1注。 若购票人对其中某些场次的比分预测结果做出2种(含)以上的选择,即构成复式投注,则按数学组合计算其投注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