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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2月1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00二年二月十日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调查申请及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外经贸部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也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 第四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外经贸部提起反补贴调查申请。 第五条 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50%以上的生产者。 第六条 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虽不足50%,但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该申请应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 在确定本条第一款支持者的产量时,申请人的产量应当计算在内。 第七条 国内产业十分分散而涉及生产者数量巨大时,外经贸部可以采用统计学上有效的抽样方式审查申请人的资格。 第八条 国内生产者与出口商或者进口商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申请调查的产品或者其同类产品的进口商的,应当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第九条 国内一个区域市场中的生产者,在该市场中销售其全部或者几乎全部的同类产品,并且该市场中对同类产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国内其他地方的生产者供给的,可以视为单独产业。 第三章 申请 第十条 反补贴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应载明正式请求外经贸部立案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意思表示,并由申请人或其合法授权人盖章或签字。 第十一条 反补贴调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申请人及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情况说明;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三)已知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进口商情况说明和出口国(地区); (四)国内产业的情况说明; (五)补贴的情况说明; (六)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说明; (七)补贴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论证; (八)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情况说明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说明代理人的名称及身份等事项,并提供委托授权书。 已知国内生产者的情况说明应包括已知国内生产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调查的产品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用途、市场情况及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关税税则号等。 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说明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种类、规格、用途及市场情况等。 对二者的比较应包括在物理特征、化学性质、生产工艺、替代性和用途等方面的比较。 第十四条 已知的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的情况说明应包括出口商或生产商的国别、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已知的进口商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进口商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国内产业的情况说明应包括申请提出前三年国内同类产品每年的产量,申请提出前三年申请人每年的产量及其在国内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 第十六条 补贴的情况说明应包括补贴的存在、性质、补贴金额和单位产品补贴额的估算额。 申请人应提供出口国(地区)给予补贴的法律文件,并列明估算单位产品接受补贴额的计算过程。 第十七条 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国内产业损害的类型(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国内产业建立)、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变化及价格变化、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对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等方面。 第十八条 以实质损害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提出前三年的绝对进口数量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量或消费量的数量增长情况;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提出前三年在中国国内销售的平均价格、平均价格变动图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