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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12号
【颁布时间】 2002-02-10
【实施时间】 2002-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5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出口国(地区)政府接受邀请的,外经贸部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立案期限,进行磋商。磋商应在60天内结束。
  
  磋商失败或者60天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影响反补贴措施程序的进一步进行。
  
  第三十八条 决定不进行立案调查的,外经贸部不予以公告,但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外经贸部决定不进行立案调查的,不得公布调查申请。
  
  第四十条 经审查决定进行立案调查的,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进口商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四十一条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发起调查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三)发起调查的日期;
  
  (四)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
  
  (五)调查的产品;
  
  (六)调查期;
  
  (七)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八)利害关系方的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九)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十)调查机关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四十二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布,外经贸部应将申请书公开部分提供给已知的出口商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四十三条 反补贴调查的立案日期为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
  
  第四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自行决定立案的,外经贸部所掌握的证据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证据要求。
  
  第四十五条 自行决定立案的程序依照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2年3月1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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