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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 银发[200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2-09
【实施时间】 2002-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计算机机房及柜面设备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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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人员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机房人员列为要害岗位人员管理,须经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 机房人员应在指定的工作区域内从事授权活动,禁止在机房内从事非授权活动。
  
  第十八条 安全值班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安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并处置报警和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安全值班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按照机房技术防范系统要求操作,并定期测量设备技术参数,维护设备正常运转。
  
  第二十条 出入口控制、入侵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运行资料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销毁录像等资料应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机房设立单人出入口(消防通道除外)。机房人员进出机房必须使用主管部门制发的证件。
  
  第二十二条 证件分为长期证件、临时证件和专用证件三种。
  
  长期证件发给授权进出机房的正式工作人员,并注明允许进出的区域。
  
  临时证件发给经批准临时进出机房的人员,有效期不超过3天,并注明允许进出的区域。
  
  专用证件发给安全值班人员和主管领导,平时密封保存,紧急情况时使用,一次有效,使用后登记使用原因。
  
  第二十三条 机房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时,应提前将加班通知书送保卫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二十四条 银行内部的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须经机房负责人批准;银行外部人员进入机房,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由主管部门人员陪同。
  
  第二十五条 非经机房负责人批准,不得将机房使用的数据资料(包括磁带、磁盘和光盘等)带出机房,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护主管部门应依照“实用可靠、有效适度、经济节省和技术先进”原则制定机房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规划,并负责技术防范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资质,设计、建设应按照公开招标、投标方法进行。技术防范工程禁止转包。
  
  第二十八条 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图纸应妥善保存,设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防范工程的秘密。
  
  第二十九条 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注意安全防护,防止泄密。
  
  第三十条 机房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并经3个月以上试运行后,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三十一条 各银行应制定机房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二条 机房发生计算机犯罪案件,应由机房使用单位报告保卫部门,保卫部门按照金融案件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机房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侦查计算机案件,保护案发现场,如实提供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邮政储蓄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类除外)的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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