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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开放性 系统应是开放的和可扩充的,应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二)银行与外汇局间的信息传递途径—数据接口转换 数据接口转换指银行自身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与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数据接口相联结。 1.涉外收入申报的处理 (1)涉外收入统计表信息: 银行收到款项后应及时通过数据接口转换将涉外收入统计表的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2)涉外收入申报单信息: A.对于已实现网上申报的银行,应通过数据接口转换方式将客户的网上申报信息及时传送至外汇局。 B.对于未实现网上申报的银行: a.对于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收入,允许银行与申报主体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后进行代理申报,并通过数据接口转换方式将代理申报的信息及时传输至外汇局。银行在进行代理申报时,应根据信用证和托收的有关单证确定交易的性质,而不能预设某一交易编码。 b.对于汇入汇款项下的收入: 对于交易性质比较单一的申报主体的汇入汇款收入:可比照B.a.“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收入”的处理方法,允许银行与申报主体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后进行代理申报;此外其他汇入汇款项下的收入:应由申报主体进行申报,银行将申报主体申报的信息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后,将申报信息及时传送至外汇局。 2.对外付款的处理 (1)鼓励银行将对外付款的业务凭证与对外付款申报单合并。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单证合并的统一格式,希望进行对外付款单证合并的银行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局将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帮助。实现单证合并的银行在过渡期后可取消纸质对外付款申报单〔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除外〕,并无需填写、传送对外付款日结单,只需将其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中的信息以申报单的格式通过数据接口转换传送到外汇局。 (2)对于尚未实现对外付款单证合并的银行,仍需按规定填写对外付款日结单,并将日结单信息和客户填写的申报单信息通过数据接口转换传送到外汇局。 三、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原则 1.各分局和银行应根据业务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积极推动数据接口转换及网上申报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2.在进行数据接口转换和网上申报的开发过程中,银行与分局应充分沟通,分局应及时了解开发的进程和情况,并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助。各银行开发的数据接口转换和网上申报系统应经当地外汇局检验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后,方可投入应用。 3.数据转换工作不能影响现有系统的运行和正常的数据传输及统计质量。 4.各银行总行在改造和开发自身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时,须考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结售汇和外汇帐户等外汇统计监测上的综合需求,进行统筹安排,为最终实行银行自身计算机业务操作系统与国际收支等统计监测系统的数据接口转换奠定基础。 (二)时间和范围安排 从2002年起,各有关单位应抓紧推进此项工作,争取用1—2年的时间,基本上在省一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局与其直辖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间实现数据接口转换。同时,鼓励业务量大的银行/分局推进网上申报业务的发展。 附件2: 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与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接口规范 (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 1998年4月) 1.目的 由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许多申报单中的内容在金融机构现有系统中已经存在,但也有许多内容是不存在的。为了最大限度的减轻金融机构的工作量,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金融机构版)中提供了金融机构数据接口录入的功能。此功能指:金融机构将自己系统中与申报单等有关的信息按本规范中指定的格式转换为文本文件,利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中接口录入功能将文本文件中的内容存入数据库中,以代替手工录入。 可以采用数据接口录入的表单及其接口文件名如下: ------------------------------------ |折算率表|exyymmdd.txt| |---------------------|------------| |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gjszyzl.tx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