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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汇发[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2-08
【实施时间】 2002-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5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随着联网等监管技术手段的提高和鼓励出口政策的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对出口收汇核销单(下简称"核销单")使用期限的规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3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发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03号文)中涉及的有关考核指标需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交单率达标为评定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等级的基本条件,出口收汇率是考核出口收汇的唯一指标。
  
  二、对2001年度的出口收汇考核,按新的考核指标进行。
  
  三、请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分别转发所辖分支局、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各进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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