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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半年,当年有效,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六次。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内容一律不得更改。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或延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在《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并在换发的新证的备注栏打印“换证”字样。 第十三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确定不能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自动进口许可过程中,如与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签章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附件五),由外经贸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二、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三、《自动进口许可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略) 五、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略)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2002年2月8日 附件一: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内蒙古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局 吉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黑龙江省外国投资管理局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安徽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 江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管理办公室 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四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贵州省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陕西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甘肃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 ┃1.进口商:代码││3.自动进口许可证号:┃ ┃│┃ ┠──────────────────┼───────────────────────┨ ┃2.进口用户:│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 ┃│┃ ┃│┃ ┃│年月日┃ ┠──────────────────┼───────────────────────┨ ┃5.贸易方式:│8.出口国(地区):┃ ┃│┃第 ┠──────────────────┼───────────────────────┨一 ┃6.外汇来源:│9.原产地国(地区):┃联 ┠──────────────────┼───────────────────────┨︵ ┃7.报关口岸:│10.商品用途: ┃正 ┃│┃本 ┠──────────────────┴───────────────────────┨︶ ┃11.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签 ┃┃证 ┠────────┬────┬────┬───────┬───────┬───────┨机 |